問:大豆分離蛋白或/和乳清蛋白與維生素礦物質復配時,維生素礦物質如需要預處理,其可用輔料的范圍是什么?
答:大豆分離蛋白或/和乳清蛋白確需要與維生素礦物質復配時,如果維生素礦物質需要預處理,包括預混、包埋、微囊等,則預處理可用輔料范圍與目前營養(yǎng)素補充劑產品備案時維生素礦物質的預處理輔料范圍要求相同。
問:大豆分離蛋白或/和乳清蛋白在產品備案時,需要配伍營養(yǎng)物質的,提供已批準產品相同配方原料種類、相同保健功能的資料要求是什么?
答:大豆分離蛋白或/和乳清蛋白確需與營養(yǎng)物質配伍的,應提供與已批準產品相同配方原料種類、相同保健功能的資料。其中相同配方原料種類資料,是指與已批準產品的標簽說明書中【原料】項下內容完全相同的原料名稱和種類,備案產品不應增加或刪減已批準產品的原料名稱和種類。相同保健功能資料,是指已批準產品的標簽說明書中【保健功能】項下,至少包括該原料目錄中的功效。
問:以大豆分離蛋白或/和乳清蛋白為原料的產品備案時,使用不在發(fā)布公告中可用輔料名單的輔料,如何申請備案?
答:對于以大豆分離蛋白/和乳清蛋白為原料的產品備案時,如果所用輔料在發(fā)布的可用輔料名單外,且該輔料在《保健食品備案產品可用輔料及其使用規(guī)定(2021年版)》中的,應參照輔酶Q10等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原料的產品備案要求,在“其他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”中還應提供:
1.能支持產品的安全性和功能評價資料:包括定型產品(含全部輔料)的毒理學評價試驗和功能評價試驗資料、或相同配方產品的文獻資料。
2.輔料的使用依據(jù)、工藝必要性、保持產品穩(wěn)定、與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不發(fā)生化學變化、不影響產品的檢測、制劑成型性和穩(wěn)定性等方面研發(fā)資料(包括試驗數(shù)據(jù)、指標選擇等)。
3.備案人確保使用該輔料能保證產品安全性的承諾書。
問:以DHA藻油為原料的產品備案時,可否選擇“4-17歲人群”、“孕婦”、“乳母”中某一類人群作為不適宜人群?
答:目前暫不允許選擇“4-17歲人群”、“孕婦”、“乳母”中某一類或者兩類人群作為不適宜人群。產品備案時,可以將“4-17歲人群、孕婦、乳母”列入不適宜人群。如 “4-17歲人群、孕婦、乳母”未列為不適宜人群,注意事項應標注“4-17歲人群、孕婦、乳母建議咨詢臨床醫(yī)生、營養(yǎng)專業(yè)人員等。”
問:以大豆分離蛋白或/和乳清蛋白為原料的功能類保健食品備案時,其保健功能如何標注?
答:以大豆分離蛋白或/和乳清蛋白等為原料的功能類保健食品備案時,備案產品應按照發(fā)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的功效,并結合新發(fā)布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中調整的保健功能聲稱,標注為“有助于增強免疫力”。其他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功能類原料,在產品備案時,也應按照本原則對產品保健功能進行標注。
問:DHA藻油為原料的產品備案時,產品技術要求范圍值如何設定?
答:DHA作為營養(yǎng)素補充劑原料,其備案產品中功效成分范圍,應為產品功效成分標示量的80-120%,同時符合成人每日食用量。